藝文門票擬抵稅
【聯合報/記者李順德/台北報導】 2007.05.04 04:11 am
為鼓勵文化產業發展,提升國人生活品質,行政院跨部會會議昨天決定,未來國人欣賞戲劇、音樂、舞蹈、說書等文藝活動的支出,將可享有每年一萬二千元的所得 稅「列舉扣除額」。
政務委員吳豐山昨天主持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」草案的審查,在財政部、經濟部熱烈攻防下,通過經濟部與文建會所提租稅優惠條文。
未來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,將送立法院三讀,才能確定實施日程。
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中,與租稅優惠有關的條文有兩項:
一、個人綜所稅中,如為消費戲劇、電影、音樂、演奏、說書、舞蹈、技藝表演、繪畫、雕塑、攝影及視覺藝術工藝品等,其展覽門票的支出,可列個人綜合所得稅 列舉扣除項目,扣抵額最高一萬二千元。
二、公益團體對文化產業的捐款,除了依現行稅法可扣抵百分之十的稅外,還可認列最高三百萬元的所得稅扣除額。
據指出,目前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值大餅約五千億元,未來如能完成立法推動,產業規模將可倍增。其中主要行業有十三項,包括數位休閒娛樂、設計品牌時尚、 創意生活、電影、電視、表演等產業。
為促成這項創舉,經濟部特別請中經院研究,認為租稅優惠的結果,不僅稅收不會流失,效益還會高過成本;但財政部不以為然,認為租稅成本會高過效益。
財政部還特別舉出立法院審查中的稅制法案為例,指現行所得稅法如果都要滿足各方要求新增的「列舉扣除額」,國家的稅收將減少七百五十億元。
【2007/05/04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